钼铁标准

本标准适用于炼钢中作为钼元素加入剂用的钼铁

1 技术要求

1 牌号和化学成分

1.1 钼铁按钼及杂质含量的不同分为九个牌号.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1的规定:
表1

牌号 化学成分/%
Mo Si S P C Cu Sb Sn
不大于
FeMo70 65.0-75.0 1.5 0.10 0.05 0.10 0.50    
FeMo70Cu1 65.0-75.0 2.0 0.10 0.05 0.10 1.0    
FeMo70Cu1.5 65.0-75.0 2.5 0.20 0.10 0.10 1.5    
FeMo60-A 55.0-65.0 1.0 0.10 0.04 0.10 0.50 0.04 0.04
FeMo60-B 55.0-65.0 1.5 0.10 0.05 0.10 0.50 0.05 0.06
FeMo60-C 55.0-65.0 2.0 0.15 0.05 0.20 1.0 0.08 0.08
FeMo60 60.0 2.0 0.10 0.05 0.15 0.5 0.04 0.04
FeMo55-A 55.0 1.0 0.10 0.08 0.20 0.5 0.05 0.06
FeMo55-B 55.0 1.5 0.15 0.10 0.25 1.0 0.08 0.08

1.2 物理状态

1.2.1 产品以块状交货,块度范围为10-15mm,l0×10mm以下粒度不得超过该批总重量的5%。允许少量块度在一个方向最大尺寸为180mm。

1.2.2 如用户有要求,对提供10-100mm,10一50mm,10mm以下不同粒度的产品。每种粒度范围所允许的上、下限的重量百分数,出供需双方商定。

1.2.3 如用户对粒度还有特殊需要,可由双方商定。

2 试验方法

2.1 取样

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应按GB 4010-83《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》进行。

2.2 制样

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应按GB 4332-84《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》进行。

2.3 化学分析

钼铁的化学分析按GB 5059.1-5059. 4—85《钼铁化学分析方法》进行。

3 检验规则

3.1 质量检查和验收

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-83《铁合金验收、包装、储运、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》的要求。

3.2 组批

3.2.1 按炉组批法

产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按炉组批时,每批产品中的最高或最低含钼量与平均试样含钼量之差不得超过3%。

3.2.2 按级组批法

按级组批法是一批交货产品出一种牌号的若干炉钼铁组成。构成一批交货产品的各炉之间钼含量之差不应大于3%(绝对值)。

4 包装、储运、标志和质量证明书

41 包装

产品采用铁桶包装.每桶净重100kg,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
4.2 储运

包装后的产品应存放于库房内,发运时要用棚车,如露天存放或敞车发运时,须用篷布盖好,严防件内渗水或混入杂质,在储运过程中不得混批混号。

4.3 标志

产品包装件上应涂有明显标志,包装件内应附有成品标签,标志和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 3650-83的要求。

4.4 质量证明书

发货同时,供方应开据产品质量证明书,证明书内容应符合GB 3650-83的要求。

编者按: 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振江、孙岩锋、张明泉。
本标准中FeMo70、FeMo70Cu1、FeMo 70Cu1.5、FeMo50-A、FeMo60-B、FeMo60-C等七个牌号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“Y”,其他牌号标淮水平等级标记为“I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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